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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管理师(IFM)中国西南考培管理中心再认证管理条例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1-01 16:29:13    文字:【】【】【】浏览次数:【2287】

第一条  国际财务管理师(IFM/SIFM)职业资格证书是持证人职业能力的证明。财经管理领域处在动态发展之中,其对从业者的职业能力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因此也要求IFM职业资格证书能持续、客观、动态地证明持证人的职业能力的发展及其与职业要求的符合程度。鉴于此,国际财务管理师中国西南考培管理中心做出国际财务管理师职业资格再认证规定。

第二条  IFM/SIFM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IFM/SIFM持证书者,每两年必须接受一次再认证。

第三条  再认证的内容为:持证人在两年期间的职业发展状况、所接受的继续教育/培训,以及所取得的专业工作业绩。

第四条 持证者的职业发展和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以积分记录为再认证依据,认证标准为:每个认证周期(即两年)内,每位IFM持证者必须至少积够20分,每位SIFM持证者必须至少积够30分。积分从本认证周期开始之日起计算,标准(20/30)以上的积分不能转移用于下一周期的再认证。

第五条 参加国际财务管理师中国西南考培管理中心举办或联合举办的专业研讨、后续教育培训、学习活动等可积分的活动后,应及时与国际财务管理师中国西南考培管理中心取得联系。国际财务管理师中国西南考培管理中心在核实情况后将及时为有关持证者办理积分确认和记录手续。

第六条 专业工作业绩主要以持证者提交的《专业工作业绩报告》为依据。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所完成的主要工作简述、主要工作成绩和问题分析、个人自我评价。该报告将由IFM职业资格再认证委员会审阅。

第七条 中国西南地区再认证费收取标准为:IFM 700/人,SIFM 800/人。(费用包含后  

           续教育费及再认证手续费)

第八条 根据国际管理会计师协会工作授权,国际财务管理协会中国总部负责中国地区IFM/SIFM再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按规定程序向国际管理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九条 本条例由国际财务管理师中国西南考培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日起开始执行。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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